备受关注的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将于6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规定,国家机关以及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,实行清单制管理。
根据《条例》,一旦责任主体有失信行为,将面临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、限制公共资源交易、提高政府参投项目保证金比例、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等一系列惩戒措施。
立法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
当前,全省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信用信息归集、披露不规范的情况,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,侵犯信用主体权益情形时有发生。《条例》明确,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、采集、公开、共享、查询和应用等活动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、审慎的原则,不得危害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,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,不得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
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不足难题
《条例》通过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实行清单制管理,全面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,致力解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不足的问题。根据《条例》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,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。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,省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、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,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,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。
明确禁止采集信用信息的边界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采集市场信用信息,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,应当经信用主体同意,并告知信用主体采集内容、采集方式、信息用途以及信用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。
《条例》明确,采集市场信用信息,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、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商业保险、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。 |